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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辽宁文学》特约作家 李宝:原创首发【 “飙车炸街”严重扰民 严厉惩处决不手软】(评论)

2024-07-12 20:33:29   来源:辽宁文学(文/图:李宝)   评论:0 点击:

原创首发【 “飙车炸街”严重扰民 严厉惩处决不手软】(评论)

特约作家 李宝 (黑龙江)

骑着电摩炸街、炫技,在道路上飚车、嬉闹,不时做出翘头动作呼啸而过,一路险象环生,严重危及交通安全!这样的行为,违法!导致严重的后果就是犯罪!

近年来,各地“飙车炸街”问题增多,其噪声严重扰民,扰乱社会秩序,危害公众安全,群众反映强烈。夏季“飙车炸街”为各地高发多发时段,对此违法犯罪行为必须进一步加大打击整治力度,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有必要出重拳开展打击整治“飙车炸街”违法犯罪专项行动,持续保持严管高压态势,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。

所谓“飙车炸街”,属于违法犯罪行为,一些驾驶者为了炫耀、博眼球,对车辆进行非法改装,使车辆外观闪耀、油门轰鸣刺耳,涉及危险驾驶、扰乱社会秩序、噪声扰民等各种问题。

“飙车炸街”造成的社会安全隐患重重。一是超速飙车。“炸街车”往往伴随着超速飙车,会影响车辆的操作稳定性,导致汽车的制动距离延长,减弱驾驶人对空间的认识能力及对速度的判断能力等。一旦发生事故,后果不堪设想。二是噪声危害。高分贝噪音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时:会使大脑皮层的兴奋与抑制平衡失调;使老年人高血压、动脉硬化和冠心病的发病率比正常情况明显提高;增加驾驶人的疲劳程度,影响行车安全等。三是改装惹祸。“飙车炸街”一般会涉及非法改装,非法改装车涉及电路改变,容易留下隐患,造成车辆自燃;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原有的技术参数,其突出部位易刮擦其他车辆及行人;更换、加亮氙气大灯对交会的对向车辆驾驶人,以及同向的前方车辆驾驶人视觉可能造成短暂失明,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;改变车辆的底盘结构、轮胎、悬架、刹车系统,将会影响车辆的制动、平衡,易引发交通事故;非法改装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,可能面临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情况,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安全和人们日常生活秩序,导致信访问题增多,化解处理难度加大。

对此,笔者建议各级公安机关按照“统一领导、整合资源、协同高效”的原则,由交巡警部门牵头负责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实施,治安(派出所)、刑侦、网安等警种将协同作战,一是协调建立“情报研判、情况通报、联席会议、联合督导”等工作机制;二是组织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,统筹情报研判、路面查缉、案件深挖、源头综治等工作;三是采取设卡检查、定点执勤、流动巡查等方式开展“拉网式”排查整治,严查严管严处“飙车炸街”道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;四是深化交通安全宣传,教育引导交通参与者安全文明守法出行;五是积极协调市场监管、交通运输、生态环境、教育等部门联合开展源头治理、综合治理,有效预防和减少非法改装电摩、“飙车炸街”引发的交通事故,净化辖区道路交通环境;六是面向市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征集线索,广泛发动社区社会力量提供车辆噪声大、“爆改”等显性源头线索,聚焦“飙车炸街”团伙等重点群体,锁定一批“飙车炸街”活跃分子,查扣一批非法拼改装车辆,查处一批非法改装窝点,曝光一批典型案例,清理一批有害信息,依法打击情节恶劣当事人,实现打击一个、震慑一批、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,并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建立常态长效治理工作机制。

严厉惩处“飙车炸街”违法犯罪的相关法律依据。一是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六条规定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:(一)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、构造或者特征;(二)改变机动车型号、发动机号、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;(三)伪造、变造或者使用伪造、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、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;(四)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、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。二是根据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第七十八条,改变车身颜色、更换发动机、车身或者车架,未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。三是根据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第七十九条,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,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四是故意轰鸣竞速,严重干扰及影响他人正常生活,情节严重的,或构成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中寻衅滋事行为,将面临行政拘留的处罚或刑事犯罪追究。

“飙车炸街”违法犯罪行为早该寿终正寝,尊崇安全,敬畏生命,和谐稳定应该成为时尚。道路不是赛车场,更不是竞技场,行车安全不是儿戏,“飙车炸街”之风不可长,不管是哪类车辆、什么时段,对于“飙车炸街”违法犯罪行为,公安机关一律严查严处。同时呼吁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,自觉抵制、杜绝“飙车炸街”行为,积极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供“飙车炸街”违法犯罪线索,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,营造高质的道路交通环境和法治环境。

 2024-07-04

作者简介:李宝,现供职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三级高级警长、中国报刊副刊研究会会员、中国国际报告文学研究会会员、全国公安文联会员、五大连池市第九届政协委员、省作家协会会员、五大连池市文联作家协会常务副主席、省公安厅特约调研员。

流程编辑:詹亚军、段咏虹、责编:肖小军、骆韦华、曹建军、审读:肖景波、何好学、罗行仙、审图整理:王磊、田远波、李京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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